答复内容 |
陈长洪:您好!
7月24日,您通过局长信箱反映“我并没有经常跑顺风车,在4月16日从成都回绵阳想节约点油费,从滴滴顺风车平台接了三位顺路客人回绵阳安州区,在途经绵竹仁爱医院路口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,保险公司到现场取证,维修费高达四万多元(不包括三个多月间接损失),经过一个多月催促等待,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,拒绝赔付。我诚恳的咨询当地局领导,请问我这是否属于营运性质”相关事项。按照网络来访信件的办理流程,您的来信已转我处受理,现答复如下:
就“顺风车”定义,根据《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58号)第四条(十)款指出:“私人小客车合乘,也称为拼车、顺风车,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,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、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,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,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,制定相应规定,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、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可见,顺风车并不属于营运性质,而应属于“共享”、“互助”性质。
根据您来信反映的情况,因目前“滴滴”平台公司并未在我市合法办理相关证件,且我市暂未颁布有关“顺风车”的相关规定,故您上述的行为是否合法我处暂无法定性。
如有其他任何问题和建议,欢迎到我局运管处出管办反映,联系电话:2602123。我们将竭诚为你们解答。
感谢您对德阳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、支持和理解。
德阳市交通运输局
2018年8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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